创业投资的法律风险你知道多少?不要掉进陷阱了!

2018年5月26日至28日,由前海创投孵化器主办的【新锐产业投资家成长营】【创投进阶】在深圳南山正式开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白光林带来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分享。这堂课有哪些精彩内容?什么是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如何设立?备案、和IPO过程中有哪些重点法律问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白光林

盈科全国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

白光林先生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执业领域:企业并购与重组、国有资本法律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尤其专注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国有股权投资、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PE)、BT-BOT项目的风险控制。政府、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引进战略投资项目、深圳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巨额增资项目等的专家评委。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基本框架

白光林律师向学员们讲解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基本框架,解读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环节和过程。

首先,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投资文件(出资协议、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基金,基金委托管理公司运营管理,同时基金财产委托银行进行托管;管理公司与管理团队之间就业绩报酬的支付达成协议;基金对外投资时,与目标企业或其股东签署投资协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私募股权基金有三种常见的组织形式,依次为公司型、契约型以及合伙型。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税收政策、激励机制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各有自己的优缺点。

合伙型:即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分配机制自由,高度自治,税负轻,但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型:股东参与管理,投资者与管理者身份的竞合;分配机制严格,稳定性好,税负较重,管理人承担有限责任。

契约型:松散型架构管理,最大化保证投资结构稳定,但内部可能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产品等“三类股东”,因此会导致股权不明晰、流动性差,还会面临一定的道德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流程包括注册管理公司和注册基金两部分,同时必须通过金融办出具审批文件,市工商局、税务局核发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基金管理人主体设立后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报管理人备案方可发行产品,备案后6个月必须发行产品,私募基金募集在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申报产品备案。

 

几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参与IPO

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所投资企业IPO时面对的问题也不同,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基本要求为管理人、产品均通过备案。

而在契约型基金中,由于三类股东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而是依据契约形成的联合体,在各地工商的登记认定不同,通常基金份额只能登记在管理人名下,并且存续时间不长,实际持有人不稳定,转让便利,变更监控难以实现,影响“股权清晰”、“股权稳定”的认定,所以往往受到重点的关注。

为了触碰到了IPO 审查的红线,应该从基金机构和企业两方面进行预防处理。

在基金机构方面,要按照规定履行并完成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不能马虎;基金结构尽量简单,避免出现复杂的结构化安排,减少穿透后的权益持有人数量,确保该等权益持有人为合格投资者且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范围合法合规。相关产品或计划设置较长存续期,保证在IPO审核期间的稳定性。同时,密切关注市场最新发展动态,参考别人的成功经验,及时调整理顺基金架构。

在公司方面,接受投资前,对基金进行必要的法律尽职调查,特别是涉及“三类股东”的问题。投资文件中,要约定关于基金上层各级投资者变动的禁止性规定和通知义务。避免通过“三类股东”涉及利益输送的安排。密切关注市场最新发展动态,参考别人的成功经验,及时调整理顺公司架构。

 

设立是起点,募投管退全流程是重点

防范法律风险,贯穿于“募投管退”四个阶段,具体表现在:

基金募集阶段,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等。

投资运作阶段,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如实披露投资进程等。

投后管理阶段,管理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协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报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管理人、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的书面记录材料不少于10 年等。

退出盈利阶段,常见的退出方式有上市、并购、回购、转让等,不同的退出的方式,也应考虑法律、政策变化的风险是否可能导致退出成本的增加。